法律分析:
动产质权是登记对抗。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未经登记,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