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超载20%以上的处罚如下:
1、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一次记12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校车驾驶人因超载记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2、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校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校车严重超载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校车超载发生事故造成学生受伤的现实案例不胜枚举,车辆超载容易引发侧滑、翻车、制动失效等现象,尤其是乘坐校车的是幼童时,面对事故发生时容易惊慌失措,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可能更大、更难以估量。
学校、家长都要严守校车不能超载的安全红线,消除校车超载的侥幸、麻痹心理。
校车载人超载未达到20%的处罚:
驾驶校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一次记6分,处五百元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机制》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