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适用人员包括区纪委监委纪委委员、监委委员、机关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派驻(出)机构,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区直部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区管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人员(含非在编人员)以及区委巡察机构编制在区纪委监委的工作人员。同时,区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审查调查组的借调人员,区委巡察机构巡察期间借调人员,机关退(离)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 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 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 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