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民法典物业新规: 1、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2、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 3、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相关情况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