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内容是: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另外,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的是针对夫妻之间产生的债务问题,虽然大多数的人更愿意分割自己应得的财产,对债务的问题很显然是很多人都不愿意面对的,所以这就需要由我国的新婚姻法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进行明确的规定,不过同样的,为了规避有些人利用所谓的债务侵犯对方的权益,对于共有债务当事人有权利请求法庭帮助调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涉及到夫妻之间有关债务认定的具体情况,相关情况的处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内容进行合法的认定,另一方面是需要结合债务的形成原因来进行合法的办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