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违反约定
(一)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二)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委托开发合同的概念
随着“经济建设必须面向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科技方针的深入人心,高校与企业的合作日益加强,委托开发的课题日益增多。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合同不能严格履行,出现纠纷,乃至发生经济赔偿的明显增多。很多高校为了对付复杂的法庭诉讼,白白耗费许多宝贵的人力、物力,目前这个问题已引起高校领导和科研管理人员的广泛重视。
对高校来说,课题组在承接委托方的开发任务时,考虑到竞争对手多,为了把课题争到手,往往会做出各种让步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例如,把经费及酬金报得很低,以至多做几次试验,或多出几次差错,加上物价上涨因素,弄不好要赔钱;在成果归属方面作出让步,造成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在对方并未支付不可预见费的情况下承担百分百的风险责任;在开发方违约时表示除退回委托方所付全部款项外,另外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四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