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于债务人。
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使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依各个国家和地区通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
一、什么是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位权诉讼不利后果有哪些
代位权诉讼后的后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
2、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后的民事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
3、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
三、代位权的概念是什么有何特征
一、代位权的概念: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在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对债权人有害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债务人的权利。
二、代位权的特征:
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得到清偿。
2、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3、行使代位权的具体方式是裁判。
四、代位权是否有法律效力
行使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并未丧失;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
3、代位权成立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