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哪些案件组成三人仲裁庭
1、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1)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
(2)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3)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
(4)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三条
二、劳动争议仲裁庭是如何组成的
从实践看,劳动争议仲裁庭在具体组成方式上只有这样几种:
1、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首席仲我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外两名仲裁员和书记员;
2、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由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三名仲裁员和书记员。此外,还有一种组庭方式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而由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员。
3、组成的方式各具特色。
究竟采用哪种方式为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从目前实践看,绝大多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仲裁员来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庭。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是,这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都将立案审批和仲裁员管理授权给办事机构。因此,办事机构负责人对案情、对仲裁员都比较了解,可以有针对性地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庭。同时,将组庭工作授权给办事机构负责人,可以使劳动争议仲裁行员会集中精力实施对本辖区内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提高劳动争议办事机构的工作效率。这种作法并不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权力旁落,或劳动行政部门一家代办。相反,却是充分体现权、责、利的统一和专业化的合作分工,体现了劳动仲裁的规范化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