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国家在明确教师地位时指出,教师属于事业编制,对在编制的教师的管理,参考《公务员法》,其中,明文规定,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由此可见,教师是国家编制人员,不可以兼职从事其它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教师权利:(一)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现形式:间接侵犯,人身受攻击而不能上班,是连带侵犯接侵犯,被剥夺或不能正常行使。(二)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一条要正确理解,评价的是学生,是评价而不是侮辱。(四)获取报酬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注意教师寒暑假进修期间是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五)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在不影响教育教学任务的情况下,可以在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