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