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一定是所有权人吗
1、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一般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但有证据证明登记人不是权利人除外。
3、利害关系人发现不动产登记有错误的,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二、房屋产权人可以是多个人吗
房屋产权人可以是多人,因为产权证上加名字是没有限制的;加名字后就属于共有了,主要分清是以什么形式的共有。
1、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共有房屋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
(2)“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3)“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2、办理《房屋共有权证》的条件: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法继承人同时继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所继承的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同时出资购买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资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