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公众可以通过中国政府网“互动”栏目中的“我要留言”,以及国家卫健委网站的“互动”栏目,把“加码”信息曝光;
2.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将对“加码”者进行通报,并要求立即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