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特点体现在:
1、使用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即使用真实信用卡而非法制造的假信用卡购买商品,提取现金或接受使用信用卡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欺诈财产;
2、使用无效信用卡的行为。即使用因法定原因失效的信用卡,包括超过有效期、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停止使用、返还发卡机构、因挂失生效的信用卡等。,诈骗财产;
3、冒用分人信用卡的行为。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信用卡骗取财产的行为;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