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买卖合同关系2、持卡人与发卡行委托合同关系:在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发卡行的基本义务是为持卡人的消费处理清偿事务,而持卡人的基本义务则是向发卡行偿还发卡行代其支付的费用,这种权利义务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性质,双方应属于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依委托民法典律性质,发卡行必须依照持卡人的指示为其支付消费款项,在信用卡业务中,持卡人的指示就是持卡人在签账单上的签名,发卡行必须审查签账单上的签名是否为持卡人的签名。对持卡人而言,只要发卡行尽到审查义务,依照形式上有持卡人签名的签账单对外付款,持卡人即负有偿还的义务。3、另外双方还可能涉及消费借贷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