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经营性演出是指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以其演出的方式为他盈利的方式组织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2.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必须要有演出经纪,实际办公地址(不需要核查),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演出经纪职格证)。3. 流程:(1)注册并登录文化部部系统;(2)熟悉办理包括企业基础材料和专业报告材料;(3)整理填报许可资质所需材料;(4)提交许可申请材料;(5)文化厅(文化局)审批;(6)不予批准或退回修改(注:重新提交材料);(7)予以批准;(8)提交纸质材料(9)预约并领取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第二十九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根据舞台设计要求,优先选用境内演出器材。
第三十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为演出活动投保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 鼓励演出经营主体协作经营,建立演出院线,共享演出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