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有停车需求并有场地条件的单位,向当地交警部门提出办理机动车停车场的申请,领取《机动车停车场审批表》。
2.申办单位按照审批表的项目逐栏填写,绘制平面示意图,加盖公章后,返回区交警部门。
3.区交警部门接到申请审批表后,应立即到现场实地踏查、规划和认定,并提出意见上报市交警部门。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应立即退回并说明原因。
4.市交警部门将参照全市停车场的总体规划和当地的流量情况,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确认该停车场的泊位数量、停车方式和停车时间。通知申办单位按照审批要求施划泊位标线,设立停车场标志,同时到城管局办理相应的占道手续。
5.由市、区交警部门共同验收后,发放《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停车场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审验。
【法律依据】: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保证停车场的设施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正常使用,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经营性停车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第三条 停车场的设施应当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停车场安全设施和信息采集设施,做好停车场安全设施和信息采集设施的定期维护,保证设施完整有效。属于技术防范的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的管理同时应当符合《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操作细则的要求。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停车场管理单位的申请,对经营性停车场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并出具建议意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出具停车场验收意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停车场图纸审核和现场验收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