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在需要搬迁租赁厂房时经常会遇到关于环评的问题:
租的厂房原公司有环评还需要再办环评吗?
或许有的企业负责人会这样想当然的以为以前有做过环评现在就不用重新环评了,正如下面案例中提到的情况,由于疏忽和对环保的不了解,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受到严厉惩处。
企业搬迁租赁厂房,并不单单是厂房的改变,还涉及到具体工艺流程、工艺设备等。一般来说,除贸易、咨询类企业外,多数企业搬迁租赁厂房时需要新办环评。因为很难有企业租户能找到与自身生产业务、生产设备都相同且设备数量、排污指标又相互吻合的原公司。
按照项目类别、环评等级等要求,分别做报告书、报告表报批,登记表自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九条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案例一:租赁厂房新建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
湖南凯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开始建设蓄电池研发、组装生产项目,2019年4月开始投产。2019年4月16日,耒阳市环境保护局接到市民投诉“耒阳市凯瑞达新能源无牌无证,生产铅酸蓄电池废水直排”问题,立即指派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
现场检查发现
,
该公司租赁厂房建设蓄电池组装项目
,该厂房占地800平米,一楼用于组装生产,二楼用作仓库。主要设备有溶解铅锌设备一套,焊接机床两套,电解液罐装机两套,检测平台一个。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该企业配制电解液,经调查询问了解电解液是从市面购买而来,现场勘察也未发现有废水外排迹象。
处理处罚情况:
该公司的蓄电池组装项目没有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耒阳市环境保护局已经对其下达了
《责令停止建设(生产)决定书》
,并要求
立即拆除所有生产设备设施
。由于该企业未办理环评审理手续,属于非法生产,环保局已函告耒阳市三架街道办事处
予以取缔
。
案例二:厂房出租方有环评,租赁方公司未办理环评被责令停产整改
镇江索达联轴器公司(下称“索达公司”),在建厂初期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了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及验收工作。然而在2018年6月,丹徒区环保局工作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之后已将生产设备和工艺都进行了
“更新”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但索达公司并未申报,也未取得相关手续。
2015年索达公司将部分厂房租赁给镇江新航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从事铝合金铸件的加工。这家公司
不仅没有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而且铝合金铸件生产在铸造工艺中重复使用和长期存放蜡时会产生气味,铝合金铸件在切割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量的
粉尘污染
。
此外,索达公司热处理车间含氨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气味刺鼻;厂区的废水、废液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雨水管网;该公司发黑工序原是委托外厂加工,后
私自建设
发黑着色车间,且
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也
未建设配套的环保设施
。
针对镇江新航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存在的
环保手续不全及环境污染等问题
,丹徒区环保局已责令该公司
立即停产整改
,在未完善环保手续前,不得恢复生产,同时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
立案查处
。
对于镇江索达联轴器有限公司
涉嫌环保违法问题
,丹徒区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已将该公司的发黑车间
进行查封
(查封电表等),并要求其对槽内的酸碱盐必须妥善安全保管,尽快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对该公司生活及生产管理废水未有效收集即直接排入雨水管网的
违法行为
,则下达了
责令整改
通知并
立案查处
。同时,责令该公司限期对固废堆场进行整治,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固废堆场及危废仓库,并对该公司
固废管理环境违法行为
立案查处
。
案例三:租赁厂房套用原有环评,被处以罚款
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执法人员陪同浙江省生态环境执法交叉检查组对浙江格尔减速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规模大、工业设备齐全、产值高,但企业的环保设施却简陋,甚至
有部分工序没有建设相关的污染物治理设施
,产生的喷漆废气、废水、危险固废等污染物
直接排放环境
,造成环境污染。
检查人员当场要求企业提供环评和审查材料,以便核对环评和现状是否符合要求。然而,企业提供的是浙江欧迈特减速机有限公司的环评和审查材料,厂址却是一样的,工艺和设备也非常相似,厂名也没有变更记录。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平阳分局执法人员对这家公司进行驻点深究,终于查明了事情原由。浙江欧迈特减速机有限公司在现在的厂址于2014年做了环评并通过审批,生产几年后由浙江格尔减速机有限公司迁入现厂址生产,改变了部分工艺、增加了设备。
企业负责人认为,地址相同,工艺、设备基本相似,既然环评已经做了,无须再做,就这样一直生产到被检查发现。
对于该公司“换马甲”式的套用环评排污行为,执法人员进行了严肃查处。在查处环评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门对其他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处理,对
违反环评审批
、
违反“三同时”制度
、
委托无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
分别处以5.6万元、6.5万元和28万元的高额处罚。同时,对违法排放废气的行为,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
实施查封
,后对于回收该公司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线索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
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
“我也没想到这个事情会这么严重,以为以前有做过环评现在就不用重新环评了,而且对于污染防治方面的一些事情也不清楚。由于自己的疏忽和无知,在环保上企业受到严厉惩处,以后肯定会加倍重视,不再犯错。”企业负责人事后懊悔地说。
相关答疑
1、整体租赁环评手续齐全的企业,租赁后不改变项目规模、不改变项目生产工艺,请问是否可以沿用原企业的环评?
《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生态环境部门仅针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实施、运行主体的变更不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范畴。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租赁他人场所经营新的产业,是否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租赁他人房屋经营新的产业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23号)中提到,建设单位不论是通过土建施工建成新的设施,还是通过租赁他人场所从事某种影响环境的经营项目,都应当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要求;
环保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项目,也应按照名录规定的项目类别和划分标准,判断其是否属于该名录规定的建设项目,并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要求该建设单位办理相应的环境保护手续。
如果该项目属于“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按照前述《条例》和《目录》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以未进行土建施工而是租赁他人场所经营为由拒绝法定的环境影响登记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