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的时间主要规定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发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将货物分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