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是如何规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章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章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章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如何规章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章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章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章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