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司法对企业之间互相借款行为支持的情况限于“为生产、经营需要”,所以企业之间是可以相互借款的。二、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以下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风险提示:公司债务催收要注意以下问题警惕“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这种方式具有难为人知的荫蔽性、欺骗性。也就是说每个月借款人都偿还了一部分本金,本金呈倒金字塔形态。本金在减少而还款额每月固定不变,利息变相提高,实际利率也就变相提高。合法的利息应该根据实际占用贷款本金计算。即 : 本月利息=上月末贷款本金余额合同约定月利率。
质押贷款合同期满,企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怎么办?
1、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贷款人和出质人可以协议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2、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时,贷款人应向存款行提交单位定期存单和其与出质人的协议。3、单位定期存单处分所得不足偿付担保款项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另行追偿;偿还担保款项后有剩余的,其超出部分应当退还出质人。风险提示:贷款违约的风险:1、信用风险。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对于个人信用记录管理非常严格,主要制约个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所以信用贷款一旦违约会对个人信用记录产生污点,之后借贷人申请信用卡或银行贷款那是相当麻烦的,或是要承担相当高的利率,甚至银行直接不批。2、诉讼风险。逾期超过一定金额将走法律程序,当信用贷款借贷人恶意逾期还款或根本还不上的时候,信用贷款机构或银行就会根据当时签署的信用贷款合同走法律程序起诉借贷人。
股东对公司借款是否合法
股东对公司借款是不合法的,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还会受到有关法律的处罚。
大股东另开独资企业是否合法
大股东另开独资公司是不违法的,因为法律没有限制大股东只能享有一个公司的股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时,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1、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但限于生产、经营需要。2、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风险提示:借款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因此借款合同中往往涉及利息条款。借款人按照还款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同时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