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违约金计量时限无明文法律限定。在实践中,通常有四种计量方法:计量到诉讼之日;计量到裁判奏效之日;计量到裁判文书中指定的履行时限;计量到事实上给付之日。主流裁判认为应有所区分。违约金隶属合同下职责,应计量到裁判生效之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此时当事人的不履行,是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应支付的是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