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门诊的时候,作为医生接诊之后是需要依法书写相关的病历的,病历是非常重要的资料,在书写的时候是需要遵守相关的书写规范的,不按要求书写是会面临处罚的,那么,未书写门诊病历如何处罚?下面就跟着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一、未书写门诊病历如何处罚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而颁布实施的一部医疗卫生新法规。该法规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31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法规的有关规定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病历书写和病历管理提出新课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三、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当事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随即向本院业务领导报告,院方立即上报所在区、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在院内组织调查小组处理。调查小组当着病人亲属的面立即封存原始病历资料和实物(如输液瓶、注射器等)并指派专人负责。如病人己死亡应争取尸检,向病人专属宣传尸检的意义。院内处理时,首先双方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协商处理,只有在协商无法进行,发生争议时,才提请所在的区、县(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处理。其鉴定结论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如医患双方的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和处理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凡经省、市、自治区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技术签定结作为最后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