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非法逮捕有什么后果
1、公安机关非法逮捕后可能会需要承担支付国家赔偿的后果。
2、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公安机关等的国家部门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什么是非法逮捕
1、非法逮捕指的是在法律上无逮捕权的国家机关、人员非法捕人,或即是有逮捕权的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滥肆捕人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清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3、凡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捕人,均为非法逮捕。
公民是享有人身自由权的,如果公安机关想要逮捕某特定的公民,那么需要获得检察院下发的逮捕证,否则公安机关只能是在限定期限内拘留违法者。如果公民发现自己被逮捕的时候,相关公安机关的职员并没有出示逮捕证,那么可以投诉相应的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