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特别是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告知”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其法定的权利;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其法定的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就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其后果就是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
未告知未声明的行政复议效力有多久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什么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受理赔偿请求、交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如何确定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赔偿应当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来履行赔偿义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的规定,可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应遵循以下规则: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行使撤销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复议应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所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应当对受害人履行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等义务的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国家行政赔偿的,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八条的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也就是说,复议决定中加重损害部分的责任由复议机关承担,其余部分仍然属于原侵权机关自行承担;原侵权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复议机关予以维持的,原侵权行为机关独立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
行政处罚怎样告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告知程序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送达告知书的同时即送达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