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未履行告知义务有何后果
保险中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如下:1、出于故意,不论未知事项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影响,一律可由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2、非出于故意,则仅限于未告知事项与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时,保险人才能解除合同。
履行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对于《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来说,其既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制度,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通知、说明义务。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有什么呢?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如下:
1、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
2、病员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
3、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
4、病员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告知;
5、病员自愿放弃医师的说明告知义务;
6、情况紧急,为抢救病员而无法先行告知;
7、根据医学目的,作出说明告知对病员不利。
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的是: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政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特别是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告知”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其法定的权利;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其法定的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就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其后果就是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
《保险法》第一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