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如下: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有哪些
对行使条件作了更充分详细的规定;
既反映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又充分照顾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
进一步完善了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的救济方式;
有效地防止了不安抗辩权的滥用。
争取不安抗辩权有何法律后果
不安抗辩权法律后果有:
1、中止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当事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则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种类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种类包括: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基本情形有哪些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如下: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