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权
著作权
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适用的期限并不相同。商标在先权利是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能性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被承继人先前的使用应当视为现有使用人的使用。换言之,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
2、两者的内容是不同的。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国《商标法》有关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一般规定,则未注册商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会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但法律应当维护诚信,而不应当禁止或者制裁正当使用行为,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则下创设例外之规定即商标在先使用权。
3、两者的适用方法是不同的。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理由在于:第一,商标在先使用权作为注册原则的例外,是为了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如果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已经中断,其就该商标不再享有任何利益,自无保护的必要。第二,如果只是曾有使用事实,在先使用人在他人商标注册后仍可以重新使用,将会从根本上动摇商标注册制度,不利于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第三,在使用中断后允许重新使用,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公平竞争关系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所谓正当理由,是指非因使用人主观上的原因中断使用。若有正当理由中断使用的,不视为缺乏连续使用这一条件。如在先使用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为季节性造成商标中止使用。
遗嘱继承与遗赠继承有何不同
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单位。
(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即视为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即丧失受遗赠权。
婚前财产婚后财产有何不同
婚前婚后财产有以下区别:
1、产生时间不同。婚前财产一般产生于结婚登记前,婚后财产产生于结婚登记后;
2、财产归属不同。一般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归共同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其他不同。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前财产婚后财产有何不同
婚前婚后财产有以下区别:1、产生时间不同。婚前财产一般产生于结婚登记前,婚后财产产生于结婚登记后;2、财产归属不同。一般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归共同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其他不同。
商标著作权怎么认定
著作权不同于商标权、专利权,它是自动产生的,版权登记与著作权取得没有关系,不能说谁进行版权登记,谁就拥有作品著作权。
我国的《商标法》规定商标谁先申请就先给予谁,但如果已经有了一个在先权利,那么即使过了商标异议期,他人商标获得了注册并取得了商标所有权的话,仍然可以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在先权利原则要求撤销恶意抢注的商标,或者通过法院判决解决。
保护在先权利是解决其争议的基本原则之一。无论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还是申请商标,都会先有一个作品,其作品完成后即形成权利。因而从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来讲,如果著作权人提出异议,被注销的往往是商标。
离婚判决书与调解书有什么不同
离婚判决书与调解书的不同点有:
1.作出的强制性不同:离婚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协议后,经过法庭作出的判决,带有强制性,当事人双方不一定完全同意;离婚调解书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而达成的协议,具有自愿性。
2.拒收的后果不同:离婚判决书送达后必须签收,如不签收,法院也视之为已经送达。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在签收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离婚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则视为调解不成,法院应重新判决。
3.生效时间不同:一审离婚判决书送达15日后生效,二审判决书从送达之日起生效。离婚调解书送达后一经当事人签字,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