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申请人到县(市、区)民族局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也可以通过各级民委、公安部门网站下载,填好一式四份与必须提供的相关材料一式四份,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送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初审。
(二)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报送市民委审核。
(三)各市民委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变更条件的,转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必须逐级呈报地级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可实行网上审批,审批材料由派出所纳入户籍档案管理。未经市民委审核同意和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