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是:案外人虽然与被告之间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对房产进行过户,涉案楼房还是在被告的名下,并不影响法院对该楼房的查封。
第二种观点是:案外人与被告之间既然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是被告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证明此房产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房产所有权已归案外人所有。法院无权查封案外人的私有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