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残疾人方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法定就业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2、依法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
3、依法为残疾人职工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提供的材料:
(1)招用“困难群体”等人员社保补贴审批表、花名册。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失业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复印件(申领期内缴费单据)。
(6)申请补贴所有月份工资表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发证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