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为:
1、政府责任原则;
2、一般公开原则;
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
4、及时公开原则;
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
公安部信息公开 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政府责任原则;
二、一般公开原则;
三、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
四、及时公开原则。
哪些政府信息不能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主要包括三款规定:
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3、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什么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理由范围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理由主要包括三款规定:
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3、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