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购房销售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_x000D_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_x000D_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_x000D_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_x000D_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_x000D_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_x000D_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_x000D_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_x000D_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