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中止有以下规定: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照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严重影响子女的生活和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同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不受教育制止的;
8、其余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