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属于法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上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期限届满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一个月内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法院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