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1.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2.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3.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5.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
6.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设施,标识明显,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7.提供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建立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餐饮具的消毒合格证明,查验餐饮具包装、标识是否完整齐全。
8.不得使用未经清洗的餐饮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面积与空间应当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生产车间净高不得低于三米,清洗、消毒、包装间区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三百平方米。
(二)场所空间划分合理,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厂区非绿化地面采用硬质材料铺设。
(三)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应便于清洗消毒,防霉变、耐腐蚀,设有排水、通风、防鼠、防蝇等设施。
(四)厂区卫生间为水冲式,不得设在生产车间内。
(五)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垃圾日产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