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签不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接下来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

农业农村部:将土地流转的决定权交还给农户,村委无权强制流转
重磅利好!没有农户书面委托,村里无权流转农户的承包地
农业农村部为咱农民朋友确实“操碎了心”,再度为农民朋友发声,严打违法土地流转。最近,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09号建议的答复》。在这份答复中,农业农村部明确提出,土地流转应让农民自主决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这等于将土地流转的决定权完完全全交给了农户自己。
今后,农民的土地要不要流转,流转给谁,不再是村干部或村集体说了算,村委会不能假借村里或集体的名义来强制土地流转了。这对于保障农民朋友的土地合法权益,打击农村常见的违法土地流转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农村土地流转乱象早就该清理了,侵害了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在农村基层,土地违法流转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其中村里联合企业违法流转土地的情况不少,很多农民朋友深受其害,产生了不少纠纷。
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村委背着村民,将村里土地流转给企业,或者用以租代征的形式将农民手里的土地违法流转给一些商业开发项目。产生的不良后果最终由农民买单。
一方面土地违法流转收益低而且没保障,往往是一亩地每年给个上千斤粮食或几百元、上千元租金,杯水车薪,农民不满意但又不敢反对。往往租金给了5、6年后,他们又说“没钱了”、不给了,农民也没办法。
另一方面是流转出去的土地被“偷梁换柱”地改变了原土地用途,农用地悄悄地变成了建设用地,硬化后建起了厂房等建筑物,农民将来无法回收耕种,这些土地也无法再次确权,被迫成为“失地农民”。
这都极大地伤害了农民朋友的合法土地权益。由于农民朋友法律意识不强,一些地方的农村基层对于土地流转的管理也不够规范,在涉及土地流转维权时,农民朋友靠自己的力量往往步履维艰。他们急需有人为他们说话呐喊,保障权益。农业农村部这一次发声适当其时。
农业农村部:土地流转农户说了算,村委或集体不得强制流转
针对农村土地违法流转屡禁不止、农民土地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乱像,《答复》郑重提出,要严格规范土地流转。
在《答复》中,引用了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的相关表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咱们从这里可以看到,农村土地流转的决定权其实并不在村委或村集体手里,而是在农户自己手里。
显然,农业农村部也意识到,部分地方农村基层受利益驱使乱作为,是土地流转违法乱象难以遏制的背后原因之一。保护弱者,就要为弱者赋权,把土地流转决定权交给农户,是最妥当和直接的解决方式。
土地流转必须取得农户书面委托,村委“钻空子”的机会没有了
在土地流转时,一些地方会假借集体的名义给不愿意流转土地的农户变相“施压”,“大家都同意流转,你个人不同意也没用,少数服从多数”。当然,朴实的农户也就只能屈服于“多数人的意见”了。
农业农村部也就这一问题提出了明确态度。根据上述《意见》,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这一表述,再也不是把个体捆绑于集体之中,而是兼顾了农户个体的合法权益。即便全村人都同意流转,单户农户也能理直气壮地拒绝流转土地。即便是流转土地,村里的口头承诺也行不通了,必须和农户签订平等互利的书面流转合同。
村委想要“出尔反尔”哄骗农户,钻空子谋取私利的做法也就很难得逞了。黑纸白纸的合同,才能明确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角度上保护咱们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
这份《答复》如此惠民利民,为农民着想,让咱们为农业农村部点赞!
即明拆迁律师最后提醒农民朋友:当前农村土地违法流转乱像依旧不少,当您遇上违法流转,切莫慌张,记住不乱签字,在遭遇维权困境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法律为您主持公道!
一、承包人能否对承包的土地进行买卖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承包人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土地承包经营人对其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更不允许任何人非法买卖。
我国宪法规定了土地的两种所有方式,一种是国家所有,另一种是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通过承包取得的是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有人认为,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是将集体土地私有化,改变了集体经济的性质,这种观点是不对的。首先,这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不同的。它不具有所有权具备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四种权能中的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是处分土地的所有权,而是在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的,一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得发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三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需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要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通过国家对土地的征收,将其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再由国家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出让。所以说,第一,农民对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因此,个人或者家庭是不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对土地的承包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的归属。农民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第二,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不能把它和集体统一经营对立起来,认为统一经营才是集体经济。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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