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1、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除了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外,还必须遵守约定的索赔程序。
2、其次,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第三步,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第四步,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5、第五步,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达不成共识,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然后报送业主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6、第六步,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
7、最后一步是: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当然,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也可按上述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