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函〔2012〕1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1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0元/小时;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9元/小时;
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9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8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2年10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网
20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