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清零行动是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的意思。房产清零的目标是在一定时间内全国有建设用地上证件齐全、产权清晰、已缴清各种费用的房屋要全部完成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登记确权颁证清零,同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清零的范围包括建成并投入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上权属清晰、符合城乡规划且予以保留的住房和办公、经营、生产性用房或者是已缴清各种费用的房屋。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耕地、林地等非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权属不清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土地和房屋,违反规划要予以拆除的、不能取得消防认定意见的、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政府公告列入征收或拆迁范围的房屋,非开发建设单位指购房人、房屋现行实际权利人以及房屋已经发生转移,其转移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人税费未缴清或不缴纳的房屋,对于尚未达到销售合同中向购房群众承诺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限的房屋等排除在外,不采取清零行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