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征求意见稿》对宅基地的概念和组成部分进行梳理,明确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
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宅基地及其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二十年,禁止借出租名义买卖宅基地。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互换,也可以转让或赠与符合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纠纷仲裁、监督管理和统计调查等制度,指导地方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完善用地标准、优化空间布局、规范管理程序、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