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经营收入需要缴纳的税务有很多,例如应税销售额和营业收入等,这两种税种虽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本质上还是有所区别的。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应税销售额和营业收入的区别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一、应税销售额和营业收入的区别
1、概念不同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从购买或接受应税劳务方或服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切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以及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含税上的不同
营业额在会计上指的是营业收入,税法指的是应税营业收入.营业额属于含税收入,适用于饮食业、运输业、广告业、娱乐业、建筑安装业等。销售额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税法上这一概念是不含任何税金的收入。销售额适用于制造业、商业等。
3、法律依据不同
按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应税销售额而不是销售收入,应税销售额是不含税的,而销售收入一般认为是含税收入。
在增值税法中一般是用销售额的概念,为避免混淆而不用销售收入的概念.而企业界对外公布有关数据时,他们认为销售额主要是确认的合同金额,销售收入是根据会计政策确认的收入,是法律的数据,最有权威。<
纳税人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其销售额为依据计算纳税。这里的销售额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取价税合并形式收取货款的,在计算消费税额时,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额之后再行计算,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相同。
对于应税销售额的确认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合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现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纳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2、有些应税消费品可以按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所谓“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例如,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烟;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护肤扩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等。这项规定,体现了消费税税不重征的原则,避免了就流转额全额征税而出现的重复征税现象,是对传统流转税的一种改进。
3、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金额缴纳消费税。
4、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低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另外,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三、税务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应税销售额和营业收入的区别在于含税上的不同,应税营业额在会计上指的是营业收入,销售额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时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