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个人建房行为,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屯乡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审批和管理。所称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拆建、改建、扩建自用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先审批、后用地,相对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 乡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组织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落实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相关政策,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情况调查监测和指导利用。
第六条区自然资源局指导农村集中建房点、安置点、个人建房的规划、地类认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违法用地查处),并督促指导乡人民政府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宣传有关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强对辖区内个人建房的监管;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违规建房苗头,应立即劝导,做好化解工作;发现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当地政府工作报告。各行政村配备不少于一名村干部,负责本村宅基地管理及村民建房相关工作。
第八条 乡人民政府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村管站、自然资源管理所、城管执法等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指导乡人民政府,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生态、完善功能、综合防灾等原则,及时编制或修改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引导村民合理、有序进行房屋建设。
第十条 村庄规划和农民安置区、集中建房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十一条 公路(铁路)沿线建筑应与公路(铁路)保持规定的距离。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红线控制区和河道、村镇道路控制区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在村庄、集镇内,拆除重建的个人住房,退让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由乡会交通、公路、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并审查同意后予以审批。村镇规划区内道路红线按照村镇规划控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应当集中规划建设,对原村庄基础设施条件能够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的,要求村民在原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对规划实施、地质灾害、交通不便等原因确需易地搬迁的,乡人民政府应征求村民意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区域,每个行政村选址1-2处设立集中建房点。
第十三条 传统村落等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生态红线控制区、山体和水系保护用地、公路、铁路、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陡边坡等控制区域,禁止个人建房。
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保护范围内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