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对捐赠资产如何纳税的问题作了两项规定: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按以前的规定,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计入资本公积金,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的政策正是上述两项规定,因此,内外资企业在捐赠资产的处理上存在差异。此次规定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政策,有利于公平企业税负。
另外,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还明确,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