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安置房也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安置房是夫妻婚后取得房产权的,房款是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支付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均分割。要分清楚房产所有权很重要,这是判断分房的关键。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帮助下完成安置房问题。如果夫妻离婚划分安置房的所有权时,需要注意到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否则对居住权人来说是有失公平的。要想实现所有权和居住权的一致,必须要解决居住权人的住房问题。因此,离婚时应当给予居住权人补偿后才能获得安置房的所有权。同样,因继承安置房的所有权时,也应当同时注意到继承人以外的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