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应该仔细审核收到的询证函格式是否正确,相关数字和条目是否有纰漏,或者有严重的错别字,有必要的话还需走法律审查程序。
其次,应该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对,比如应付款项、应收款项、存活、流动资产等主要财务账目,如果核对无误,则请示相关领导是否可以盖章寄回。如果发现有数据错误,应该写明“经核对,与实际不符”,再加盖公章到文字处,寄回来信单位。
最后,应该对收到的询证函进行复印或者扫描留存,以备后续翻阅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