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由所有债权人组成,是一个临时机构,不是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其决议应由相应的机构执行。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成员根据是否有表决权分为两类: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3)债权人具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双重身份时,虽然有表决权,但所代表的债权数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只能享有未清偿金额的表决权;
(4)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行使委托债权人会议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