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最新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目前广西执行的是2023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一类标准适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市区以及东兴市,二类标准适用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市区,三类标准适用各县、自治县以及并除东兴市外的各县级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至1810元、1580元、143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至17.5元、15.3元、14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据了解,本次调整的增幅为20%,充分考虑了我区近年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及经济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