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判决情形为类型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六种类型的判决,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
1.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也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被诉具体行政行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此时,法院至多只能以思凡建议的形式,建议行政机关调整被诉的行政行为。
(3)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2.撤销判决。撤销判决分为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及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情况。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