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供热时间:2021年11月16日至2022年3月31日。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通过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进行收取。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安全运营、规范服务、保证质量、节能环保”的原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1.非分户供热的热用户;
2.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3.首层、顶层的房屋危害相邻热用户用热安全或者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4.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热用户用热安全或者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法律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热力企业(单位)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采暖时间、降低供热采暖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由同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