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3、用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的房地产;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
6、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房地产可以重复设定抵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房地产抵押后,该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也就是说重复抵押是允许的,但该房地产的价值要大于(或等于)它所担保的债权的总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不得设立抵押的不动产如下: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不动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